原告:蒋XX,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
被告:董X,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原告与被告董X(以下简称“被告”)约定:由被告作为主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原告提供其所有的18间商铺作为抵押,并如期将每月银行按揭还款金转至被告银行账户以供还贷。同时,原告将其上述18间商铺房地产权证暂交给被告保管,直至原告还清银行贷款为止。
2012年3月10日,因被告未能如期还贷导致贷款发生逾期。2012年3月16日,经银行催收,还款账户由被告变更为原告。为解决还款问题,减少损失的扩大,原告分别于2012年5月13日、2012年7月24日向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均因无法联系到被告,银行未予受理。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处理提前还款事宜并取回上述房地产权证,被告均不予理会。
为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原告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报上述房地产权证灭失,并在XXX报与XX晚报刊登《补发公告》,为此支付登报费人民币1800元。。
直至2013年7月10日原告取回上述房地产权证后,银行才受理原告的提前还款申请。故,从2012年7月24日原告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至2013年7月10日银行受理原告提前还款申请,因被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办理提前还款而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为人民币775641.5元。
【案例评析】
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办理提前还款,致使原告产生了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本案最终双发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