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赵某驾车致使同车的孙某重伤。后因赵某不赔偿,孙某向赵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赵某一拖再拖,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封赵某的车辆时发现在两个月前此车辆已经过户给一个外地人。于是又到银行查找赵某存款,发现其银行卡上已无分文。最后找到赵某工作的公司,公司说赵某在一个前已经辞职现去向不明。
【律师解析】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做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它又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仝两种形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入提供担保。法院朱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本案孙某维权与索赔历程可谓艰难,其实本案中孙某应当事先申请诉讼保全。保全赵某车辆,申请法院查封其银行帐号等,这样就不至于到后来如此被动。
诚信索赔是对原告的要求,诚信赔偿同时也是对被告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经千幸万苦获得的胜诉判决形同一纸空文,交通事故侵权被告经常提前变卖车辆、隐匿了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所以诉讼保全就显得格外重要。
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而言,原告要合理的依法索赔不能滥诉,更不能欺诈诉讼;被告应积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